多部法律为何难保太阳能进小区
来源:http://www.ljkzs.com/news/28.html 发布时间:2012-03-23 点击:2002
“老天赐予的太阳光,眼睁睁地看着却用不上,太可惜了!”这是部分业主的感慨。尽管有《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作后盾,可太阳能热水器在北京市却往往“入得了住户眼,进不了小区门”。
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超过70%的大中城市、65%的居民小区被部分或全部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除了物业公司所持“影响小区整体美观”、“不安全”等理由外,相关法规不具有强制力以及缺乏政策激励,也是太阳能热水器“进不了小区”的重要原因。
当前,能源日益稀缺,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时代背景下,对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优先发展太阳能产品,无疑是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基于这种考虑,国家在多部立法中对太阳能利用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比如,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早在2006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也有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上述法律虽然做出相应规定,但从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两部法律相关条款的关键性字眼多为“有条件的地区”、“国家鼓励”等建议性的要求。
此外,《可再生能源法》还规定:“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法律的强制力。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先后出台过禁装和限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如辽宁省丹东市城管局、房产局等几个部门曾联合发文,以“整治市容环境需要”为由,要求上万户居民在15天内将住宅楼上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全部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大连市政府还曾规定,市民可向行政执法局检举顶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居民。
对于这种以影响小区美观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做法,一位从事研究太阳能热水器近30年的专家称,目前住宅楼顶高出屋面的矮墙,通常是30厘米高,如果砌成50厘米高,就可以把热水器挡住,而且不影响美观。同时,开发商只需在设计住宅时预留基座和管道,就可以避免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的安全隐患。但要做到这些,自然会增加建设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开发商很难有积极性。物业公司自然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上建筑本身未预留空间,真要强装,业主擅自打孔固定,就很有可能破坏房屋本身的防水层,造成顶层房屋屋顶漏水。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以为,要解决太阳能热水器的美观、防漏、安全等诸多问题,只要在建筑伊始做出规划设计,或预留下管道空间,或集体统一安排,这些都好解决,关键仍在于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其实,在国际上,安装太阳能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许多国家还为个人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制订了免税或现金抵扣等激励政策。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更应该重视能源问题,鼓励开发新能源。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给太阳能产品进驻小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国家应考虑出台补贴政策,调动开发商和消费者应用太阳能产品的积极性。http://www.ljkz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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